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与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布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书(二)

三、利息标准应合规

民间借贷利息标准上限为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出该标准的,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已超额支付的利息部分应当冲抵借款本金。出借人在借款出借时预先将利息自本金中扣除的,或者在出借后立即收取部分利息的,均构成预先扣除利息,人民法院将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借款本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四、转账支付要有据

1.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借款的,应当将借款支付至借款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借款人要求支付至其他账户的,应当要求借款人予以书面授权。

2.借款人以转账方式归还借款时,应当将还款支付至出借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或者出借人书面指定的其他收款账户。

3.转账用途一栏建议明确备注款项性质为“出借借款”或“归还借款”,防止借贷双方因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导致款项性质不明。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编辑:张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