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与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联合发布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书(五)

九、借款用途先问明

出借人应当事先向借款人详细了解借款用途,通过检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及时发现相关风险;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该借款合同依法系无效合同,出借人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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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十、平台借贷需审慎

通过互联网平台借贷资金的,借贷双方通常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借款合同等相关文件,借款人务必详细查看借款利息、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综合评估个人是否能够承担借款的资金成本,审慎签订此类借款合同,防止后期因逾期还款承担较重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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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编辑:张烨